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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为未成年人上网构筑"防火墙"增建文体设施 | ||
作者:廖智勇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0 更新时间:201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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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玉)记者日前获悉,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仅为广大未成年人构筑了一个绿色上网空间,还为他们提供了快乐安全的生存空间。 从2月1日起,辽宁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按照要求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并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实施,对接到容留未成年人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如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的,将被罚款5000元至1.5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被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为给孩子们提供更多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辽宁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保证实施。规定每个县(市、区)应当至少有一处综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或改建居民小区,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建或向社会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出租或者转为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 《中国教育报》2010年2月7日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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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录入:廖智勇 责任编辑:廖智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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